實務 │ 工程合同與招標文件不一致的結算辦法
發(fā)承包雙方按照合同約定調整合同價款的若干事項,大致包括五大類:
一、法規(guī)變化類:主要包括法律法規(guī)變化事件。
二、工程變更類:主要包括工程變更、項目特征不符、工程量清單缺項、工程量偏差、計日工等事件。
三、物價變化類:主要包括物價波動、暫估價事件。
四、工程索賠類:主要包括不可抗力、提前竣工(趕工補償)、誤期賠償、索賠等事件。
五、其他類:主要包括現場簽證以及發(fā)承包雙方約定的其他調整事項。
經發(fā)承包雙方確認調整的合同價款,作為追加(減)合同價款,應與工程進度款或結算款同期支付。
1、法規(guī)變化類合同價款調整事項
因國家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政策發(fā)生變化影響合同價款的風險,發(fā)承包雙方應在合同中約定由發(fā)包人承擔。
(一)基準日的確定
對于實行招標的建設工程,一般以施工招標文件中規(guī)定的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前的第28天作為基準日;對于不實行招標的建設工程,一般以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簽訂前的第28天作為基準日。
(二)合同價款的調整方法
施工合同履行期間,國家頒布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有關政策在合同工程基準日之后發(fā)生變化,且因執(zhí)行相應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政策引起工程造價發(fā)生增減變化的,合同雙方當事人應當依據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有關政策的規(guī)定調整合同價款。但是,有關價格的變化已經包含在物價波動事件的調價公式中,則不再予以考慮。
(三)工期延誤期間的特殊處理
如果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導致的工期延誤,在工程延誤期間國家的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相關政策發(fā)生變化引起工程造價變化的,造成合同價款增加的,合同價款予調整;造成合同價款減少的,合同價款予以調整。(不利于承包人)予以調整。
2、工程變更類合同價款調整事項
(一)工程變更
1、工程變更的范圍
工程變更的范圍和內容包括:
(1)增加或減少合同中任何工作,或追加額外的工作;
(2)取消合同中任何工作,但轉由他人實施的工作除外;
(3)改變合同中任何工作的質量標準或其他特性;
(4)改變合同工程的基線、標高、位置和尺寸;
(5)改變工程的時間安排或實施順序。
2、工程變更的價款調整方法
(1)分部分項工程費的調整。
已標價工程量清單中有適用于變更工程項目的,且工程變更導致的該清單項目的工程數量變化不足15%時變化不足15%時,采用該項目的單價。
已標價工程量清單中沒有適用、但有類似于變更工程項目的,可在合理范圍內參照類似項目的單價或總價調整。
已標價工程量清單中沒有適用也沒有類似于變更工程項目的,由承包人根據變更工程資料、計量規(guī)則和計價辦法、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發(fā)布的信息(參考)價格和承包人報價浮動率,提出變更工程項目的單價或總價單價或總價,報發(fā)包人確認后調整。承包人報價浮動率可按下列公式計算:
a.實行招標的工程:承包人報價浮動率L=(1-中標價/招標控制價)×100%
b.不實行招標的工程:承包人報價浮動率L=(1-報價值/施工圖預算)×100%
注:上述公式中的中標價、招標控制價或報價值、施工圖預算,均不含安全文明施工費。
已標價工程量清單中沒有適用也沒有類似于變更工程項目,且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發(fā)布的信息(參考)價格缺價的,由承包人根據變更工程資料、計量規(guī)則、計價辦法和通過市場調查等取得的有合法依據的市場價格提出市場價格提出變更工程項目的單價或總價,報發(fā)包人確認后調整。
(2)措施項目費的調整。
工程變更引起措施項目發(fā)生變化的,承包人提出調整措施項目費的,應事先將擬實施的方案事先將擬實施的方案提交發(fā)包人確認,并詳細說明與原方案措施項目相比的變化情況。應按照下列規(guī)定調整措施項目費:
安全文明施工費,按照實際發(fā)生變化的措施項目調整,不得浮動。
采用單價計算的措施項目費,按照實際發(fā)生變化的措施項目按前述分部分項工程費的調整方法確定單價。
按總價(或系數)計算的措施項目費,除安全文明施工費外,按照實際發(fā)生變化的措施項目調整,但應考慮承包人報價浮動因素考慮承包人報價浮動因素,即調整金額按照實際調整金額乘以承包人報價浮動率(L)計算。如果承包人未事先將擬實施的方案提交給發(fā)包人確認,則視為工程變更不引起措施項目費的調整或承包人放棄調整措施項目費的權利。
(3)刪減工程或工作的補償。
如果發(fā)包人提出的工程變更,非因承包人原因刪減了合同中的某項原定工作或工程,致使承包人發(fā)生的費用或(和)得到的收益不能被包括在其他已支付或應支付的項目中,也未被包含在任何替代的工作或工程中,則承包人有權提出并得到合理的費用及利潤補償。
(二)項目特征描述不符
合同價款的調整方法
承包人應按照發(fā)包人提供的設計圖紙實施合同工程,若在合同履行期間,出現設計圖紙(含設計變更)與招標工程量清單設計圖紙(含設計變更)與招標工程量清單任一項目的特征描述不符,且該變化引起該項目的工程造價增減變化的,發(fā)承包雙方應當按照實際施工的項目特征,重新確定相應工程量清單項目的綜合單價,調整合同價款。
(三)招標工程量清單缺項
合同價款的調整方法
(1)分部分項工程費的調整。
施工合同履行期間,由于招標工程量清單中分部分項工程出現缺項漏項,造成新增工程清單項目的,應按照工程變更事件中關于分部分項工程費的調整方法,調整合同價款。
(2)措施項目費的調整。
由于招標工程量清單中分部分項工程出現缺項漏項,引起措施項目發(fā)生變化的,應當按照工程變更事件中關于措施項目費的調整方法,在承包人提交的實施方案被發(fā)包人批準后,調整合同價款;由于招標工程量清單中措施項目缺項,承包人應將新增措施項目實施方案提交發(fā)包人批準后,按照工程變更事件中的有關規(guī)定調整合同價款。
(四)工程量偏差
1、工程量偏差的概念
工程量偏差是指承包人根據發(fā)包人提供的圖紙(包括由承包人提供經發(fā)包人批準的圖紙)進行施工,按照現行國家計量規(guī)范規(guī)定的工程量計算規(guī)則,計算得到的完成合同工程項目應予計量的工程量與相應的招標工程量清單項目列出的工程量招標工程量清單項目列出的工程量之間出現的量差。
2、合同價款的調整方法
如果合同中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可以按以下原則辦理:
(1)綜合單價的調整原則。
當應予計算的實際工程量與招標工程量清單出現偏差(包括因工程變更等原因導致的工程量偏差)超過15%時,對綜合單價的調整原則為:當工程量增加15%以上時,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綜合單價應予調低;當工程量減少15%以上時,減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綜合單價應予調高。
(2)措施項目費的調整。
當應予計算的實際工程量與招標工程量清單出現偏差(包括因工程變更等原因導致的工程量偏差)超過15%,且該變化引起措施項目相應發(fā)生變化,如該措施項目是按系數或單一總價方式計價的,對措施項目費的調整原則為:工程量增加的,措施項目費調增;工程量減少的,措施項目費調減。
(五)計日工
計日工費用的確認和支付
任一計日工項目實施結束。承包人應按照確認的計日工現場簽證報告核實該類項目的工程數量,并根據核實的工程數量和承包人已標價工程量清單中的計日工單價計算,提出應付價款;已標價工程量清單中沒有該類計日工單價的,由發(fā)承包雙方按工程變更的有關規(guī)定商定計日工單價計算。
3、物價變化類合同價款調整事項
(一)物價波動
因物價波動引起的合同價款調整方法有兩種:一種是采用價格指數調整價格差額,另一種是采用造價信息調整價格差額。
1、采用價格指數調整價格差額主要適用于施工中所用的材料品種較少,但每種材料使用量較大的土木工程,如公路、水壩等。
(1)價格調整公式。
因人工、材料、工程設備和施工機械臺班等價格波動影響合同價款時,根據投標函附錄中的價格指數和權重表約定的數據,按以下價格調整公式計算差額并調整合同價款:
承包人應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額;此項金額應不包括價格調整、不計質量保證金的扣留和支付、預付款的支付和扣回;變更及其他金額已按現行價格計價的,也不計在內。
價格指數應首先采用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提供的價格指數,缺乏上述價格指數時,可采用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提供的價格代替。
(2)工期延誤后的價格調整。
由于發(fā)包人原因導致工期延誤的,則對于計劃進度日期(或竣工日期)后續(xù)施工的工程,在使用價格調整公式時,應采用計劃進度日期(或竣工日期)與實際進度日期(或竣工日期)的兩個價格指數中較高者作為現行價格指數。
由承包人原因導致工期延誤的,則對于計劃進度日期(或竣工日期)后續(xù)施工的工程,在使用價格調整公式時,應采用計劃進度日期(或竣工日期)與實際進度日期(或竣工日期)的兩個價格指數中較低者作為現行價格指數。
2、采用造價信息調整價格差額,主要適用于使用的材料品種較多,相對而言每種材料使用量較小的房屋建筑與裝飾工程。
(1)人工單價的調整。
人工單價發(fā)生變化時,發(fā)承包雙方應按省級或行業(yè)建設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的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發(fā)布的人工成本文件調整合同價款。
(2)材料和工程設備價格的調整。
材料、工程設備價格變化的價款調整,按照承包人提供主要材料和工程設備一覽表,根據發(fā)承包雙方約定的風險范圍,按以下規(guī)定進行調整。
“就近原則”
如果承包人投標報價中材料單價低于基準單價,工程施工期間材料單價漲幅以基準單價為基礎超過合同約定的風險幅度值時,或材料單價跌幅以投標報價為基礎超過合同約定的風險幅度值時,其超過部分按實調整。
如果承包人投標報價中材料單價高于基準單價,工程施工期間材料單價跌幅以基準單價為基礎超過合同約定的風險幅度值時,或材料單價漲幅以投標報價為基礎超過合同約定的風險幅度值時,其超過部分按實調整。
(二)暫估價
1、給定暫估價的材料、工程設備
(1)不屬于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發(fā)包人在招標工程量清單中給定暫估價的材料和工程設備不屬于依法必須招標的,由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采購,經發(fā)包人確認后以此為依據取代暫估價,調整合同價款。
(2)屬于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發(fā)包人在招標工程量清單中給定暫估價的材料和工程設備屬于依法必須招標的,由發(fā)承包雙方以招標的方式選擇供應商。依法確定中標價格后,以此為依據取代暫估價,調整合同價款。
2、給定暫估價的專業(yè)工程
(1)不屬于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
發(fā)包人在工程量清單中給定暫估價的專業(yè)工程不屬于依法必須招標的,應按照前述工程變更事件的合同價款調整方法,確定專業(yè)工程價款,并以此為依據取代專業(yè)工程暫估價,調整合同價款。
(2)屬于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
除合同另有約定外,承包人不參加投標的專業(yè)工程,應由承包人作為招標人,但擬定的招標文件、評標方法、評標結果應報送發(fā)包人批準。與組織招標工作有關的費用應當被認為已經價包括在承包人的簽約合同價(投標總報價)中。
承包人參加投標的專業(yè)工程,應由發(fā)包人作為招標人,與組織招標工作有關的費用由發(fā)包人承擔。同等條件下,應優(yōu)先選擇承包人中標。
4、工程索賠類合同價款調整事項
(一)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的范圍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雙方在合同履行中出現的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2、不可抗力造成損失的承擔(誰的損失誰承擔,工程本身第三人發(fā)包人承擔)
(1)費用損失的承擔原則。
因不可抗力事件導致的人員傷亡、財產損失及其費用增加,發(fā)承包雙方應按以下原則分別承擔并調整合同價款和工期:
合同工程本身的損害、因工程損害導致第三方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以及運至施工場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裝的設備的損害,由發(fā)包人承擔。
發(fā)包人、承包人人員傷亡由其所在單位負責,并承擔相應費用。
承包人的施工機械設備損壞及停工損失,由承包人承擔。
停工期間,承包人應發(fā)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場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員及保衛(wèi)人員的費用由發(fā)包人承擔。
工程所需清理、修復費用,由發(fā)包人承擔。
(2)工期的處理。
因發(fā)生不可抗力事件導致工期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發(fā)包人要求趕工的,承包人應采取趕工措施,趕工費用由發(fā)包人承擔。
發(fā)包人要求趕工的,承包人應采取趕工措施,趕工費用由發(fā)包人承擔。
(二)提前竣工(趕工補償)與誤期賠償
1、提前竣工(趕工補償)
(1)趕工費用。
發(fā)包人應當依據相關工程的工期定額合理計算工期,壓縮的工期天數不得超過定額工期的20%不得超過定額工期的20%,超過的,應在招標文件中明示增加趕工費用。
(2)提前竣工獎勵。
發(fā)承包雙方可以在合同中約定提前竣工的獎勵條款,明確每日歷天應獎勵額度。一般來說,雙方還應當在合同中約定提前竣工獎勵的最高限額(如合同價款的5%)。提前竣工獎勵列入竣工結算文件中,與結算款一并支付。
2、誤期賠償
發(fā)承包雙方可以在合同中約定誤期賠償費,明確每日歷天應賠償額度。一般來說,雙方還應當在合同中約定誤期賠償費的最高限額(如合同價款的5%)。誤期賠償費列入進度款支付文件或竣工結算文件中,在進度款或結算款中扣除。
(三)索賠
1、索賠的概念及分類
(1)按索賠的當事人分類:
承包人與發(fā)包人之間的索賠。
總承包人和分包人之間的索賠。
無論是發(fā)包人的原因還是總承包人的原因所致,分包人都只能向總承包人提出索賠要求,而不能直接向發(fā)包人提出。
(2)按索賠的目的和要求分類:
工期索賠。
費用索賠。
(3)按索賠事件的性質分類:
工程延誤索賠。
加速施工索賠。
工程變更索賠。
合同終止的索賠。
不可預見的不利條件索賠。
不可抗力事件的索賠。
其他索賠。
2、費用索賠的計算
(1)索賠費用的組成:
人工費:數量增多、人工價格上漲、人員窩工。
材料費:數量增多、材料單價的上漲。
施工機具使用費:如果機械設備是承包人自有設備,一般按臺班折舊費、人工費與其他費之和計算;如果是承包人租賃的設備,一般按臺班租金加上每臺班單價分攤的施工機械進出場費計算。
現場管理費:其索賠包括承包人完成合同之外的額外工作以及由于發(fā)包人原因導致工期延期期間的現場管理費發(fā)包人原因導致工期延期期間的現場管理費,包括管理人員工資、辦公費、通信費、交通費等。
計算公式為:現場管理費索賠金額=索賠的直接成本費用×現場管理費率
總部(企業(yè))管理費:其索賠主要指的是由于發(fā)包人原因導致工程延期期間所增加的承包人向公司總部提交的管理費。
利息:雙方在合同中明確約定,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可以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fā)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中國人民銀行發(fā)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
(2)費用索賠的計算方法。
實際費用法。
總費用法。
修正的總費用法。
修正的總費用法是對總費用法的改進,即在總費用計算的原則上,去掉一些不合理的因素,使其更為合理。修正的內容如下:
a.將計算索賠款的時段局限于受到索賠事件影響的時間,而不是整個施工期。
b.只計算受到索賠事件影響時段內的某項工作所受影響的損失,而不是計算該時段內所有施工工作所受的損失。
c.與該項工作無關的費用不列入總費用中。
d.對投標報價費用重新進行核算,即按受影響時段內該項工作的實際單價進行核算,乘以實際完成的該項工作的工程量,得出調整后的報價費用。
3、工期索賠的計算
(1)工期索賠中應當注意的問題。
劃清施工進度拖延的責任。
被延誤的工作應是處于施工進度計劃關鍵線路上的施工內容。只有位于關鍵線路上工作內容的滯后,才會影響到竣工日期。
(2)工期索賠的計算方法。
直接法。
比例計算法。
網絡圖分析法。
(3)共同延誤的處理。
在這種情況下,要具體分析哪一種情況延誤是有效的,應依據以下原則:
首先判斷造成拖期的哪一種原因是最先發(fā)生的,即確定“初始延誤”者,它應對工程拖期負責。在初始延誤發(fā)生作用期間,其他并發(fā)的延誤者不承擔拖期責任。
如果初始延誤者是發(fā)包人原因,則在發(fā)包人原因造成的延誤期內,承包人既可得到工期延長,又可得到經濟補償。
如果初始延誤者是客觀原因,則在客觀因素發(fā)生影響的延誤期內,承包人可以得到工期延長,但很難得到費用補償。
如果初始延誤者是承包人原因,則在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延誤期內,承包人既不能得到工期補償,也不能得到費用補償。
5、其他類合同價款調整事項
現場簽證的價款結算
與進度款同期支付,只有“提前竣工獎勵和誤期賠償”與結算款一起支付。
1、現場簽證的工作如果已有相應的計日工單價,現場簽證報告中僅列明完成該簽證工作所需的人工、材料、工程設備和施工機具臺班的數量。
2、如果現場簽證的工作,沒有相應的計日工單價,應當在現場簽證報告中列明完成該簽證工作所需的人工、材料、工程設備和施工機具臺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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