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更新政府采購負面清單
陜西省財政廳近日公布修訂后的《陜西省政府采購負面清單》。新負面清單不再按貨物、工程、服務分類,同時取消了需合理設置的條款,明確了禁止在招標采購文件的資格條件中設置的,禁止在評審因素中設置的和既不能在資格條件中設置也不能在評審因素中設置的內容,共25項。
根據(jù)新的負面清單,禁止在采購文件的資格條件中設置的內容共3項,包括:設置企業(yè)法人,將事業(yè)法人、其他組織和自然人排除的;將除進口貨物以外的生產廠家授權、承諾、證明、背書等作為資格要求,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的;將國家已經發(fā)文取消的企業(yè)資質證書作為資格條件的。
既不能在資格條件中設置也不能在評審因素中設置的內容共9項,包括:就同一采購項目向供應商提供有差別的項目信息的,如采購商品名稱與采購需求具體內容不對應的;設定的資格、技術、商務條件與采購項目的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不相適應或者與合同履行無關的;采購需求中的技術、服務等要求指向特定供應商、特定產品的;以特定行政區(qū)域或者特定行業(yè)的業(yè)績、獎項作為加分條件或者中標、成交條件的;對供應商采取不同的資格審查或者評審標準;限定或特指指定的專利、商標、品牌或者供應商;非法限定供應商的所有制形式、組織形式或者所在地的;要求供應商具有從業(yè)經驗達到多少年以上的;未經財政部門批準要求原裝進口產品的。
此外,禁止在評審因素中設置的共13項,包括:將非訂制的采購標的關于重量、尺寸、體積等要求表述為固定數(shù)值,未作出大于、小于等表示幅度的表述;要求提供指定某一級的檢測機構、指定某一個檢測機構、指定某一部門所屬的檢測機構、指定檢測日期的檢測報告和單獨將檢測報告作為評分因素的;評審因素未量化的,未與評審因素指標相對應的;將服務滿意度、市場認可度、占有率及優(yōu)、良、中、差等未量化模糊表述,作為評審因素的;提出“優(yōu)于”招標文件技術、服務要求的可加分,但未量化具體加分標準的;要求中標后、簽訂合同前對產品再一次進行測試、試用或演示的;政府向社會公眾提供的公共服務項目,招標文件未寫明驗收時應當邀請服務對象參與并出具意見,未寫明驗收結果應向社會公告;要求供應商提供售后服務不符合(低于)國家強制標準或行業(yè)標準的;設置最低限價的;要求供應商提供樣品,但未在招標文件中明確規(guī)定樣品制作的標準和要求、是否需要隨樣品提交相關檢測報告、樣品的評審方法以及評審標準;將供應商資格要求、企業(yè)規(guī)模條件作為評審因素的;設定去掉最后報價中的最高報價和最低報價的;將未在采購需求中列明的技術參數(shù)、產品功能作為評分因素的;要求供應商提供所投產品的合法來源渠道證明文件指向唯一的。
據(jù)了解,陜西省財政廳去年曾出臺《陜西省財政廳關于印發(fā)陜西省政府采購負面清單的通知》(陜財辦采資【2017】84號),該負面清單涵蓋政府采購貨物、工程、服務三大類。其中,貨物類和服務類負面清單分別列出91項和54項禁止設置和合理設置的條款,內容包含了資格條件、商務條款、采購需求及評分辦法和評分標準四個方面,工程類負面清單中有53項禁止設置和合理設置的條款,內容包含資格條件、商務條款、評分辦法和評分標準三方面。
通知原文
陜西省財政廳關于印發(fā)《陜西省政府采購負面清單》的通知
陜財辦采【2018】18號
各設區(qū)市、楊凌示范區(qū)、西咸新區(qū)、韓城市財政局,省級各部門、各單位,各政府采購代理機構:
為進一步營造公開公平和充分競爭的政府采購市場環(huán)境,規(guī)范采購行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和《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等相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我省工作實際,經研究論證,我們對《陜西省政府采購負面清單》進行了修訂?,F(xiàn)印發(fā)給你們,請遵照執(zhí)行?!蛾兾魇∝斦d關于印發(fā)陜西省政府采購負面清單的通知》(陜財辦采資【2017】84號)同時廢止。執(zhí)行過程中,如有問題和建議,請及時向我廳反映。
附件:《陜西省政府采購負面清單》
陜西省財政廳
2018年8月7日
《陜西省政府采購負面清單》
禁用類別 | 序號 | 禁用內容 | 依據(jù) |
資格條件 | 1 | 設置企業(yè)法人,將事業(yè)法人、其他組織和自然人排除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一條 |
2 | 將除進口貨物以外的生產廠家授權、承諾、證明、背書等作為資格要求,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的 |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十七條 | |
3 | 將國家已經發(fā)文取消的企業(yè)資質證書作為資格條件的 | 《國家職業(yè)資格目錄清單》 | |
資格條件和評審因素 | 4 | 就同一采購項目向供應商提供有差別的項目信息的;如采購商品名稱與采購需求具體內容不對應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 |
5 | 設定的資格、技術、商務條件與采購項目的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不相適應或者與合同履行無關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第(二)項 | |
6 | 采購需求中的技術、服務等要求指向特定供應商、特定產品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第(三)項 | |
7 | 以特定行政區(qū)域或者特定行業(yè)的業(yè)績、獎項作為加分條件或者中標、成交條件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第(四)項 | |
8 | 對供應商采取不同的資格審查或者評審標準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第(五)項 | |
9 | 限定或特指指定的專利、商標、品牌或者供應商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第(六)項 | |
10 | 非法限定供應商的所有制形式、組織形式或者所在地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第(七)項 | |
11 | 要求供應商具有從業(yè)經驗達到多少年以上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第(八)項 | |
12 | 未經財政部門批準要求原裝進口產品的 | 《政府采購進口產品管理辦法》(財庫〔2007〕119號) | |
評審因素 | 13 | 將非訂制的采購標的關于重量、尺寸、體積等要求表述為固定數(shù)值, 未作出大于、小于等表示幅度的表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第(八)項 |
14 | 要求提供指定某一級的檢測機構、指定某一個檢測機構、指定某一部門所屬的檢測機構、指定檢測日期的檢測報告和單獨將檢測報告作為評分因素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第(八)項 | |
15 | 評審因素未量化的,未與評審因素指標相對應的;將服務滿意度、市場認可度、占有率及優(yōu)、良、中、差等未量化模糊表述, 作為評審因素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 | |
16 | 提出“優(yōu)于”招標文件技術、服務要求的可加分,但未量化具體加分標準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 | |
17 | 要求中標后、簽訂合同前對產品再一次進行測試、試用或演示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四條 | |
18 | 政府向社會公眾提供的公共服務項目,招標文件未寫明驗收時應當邀請服務對象參與并出具意見,未寫明驗收結果應向社會公告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五條 | |
19 | 要求供應商提供售后服務不符合(低于)國家強制標準或行業(yè)標準的 |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十一條第(二)項 | |
20 | 設置最低限價的 |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十二條 | |
21 | 要求供應商提供樣品,但未在招標文件中明確規(guī)定樣品制作的標準和要求、是否需要隨樣品提交相關檢測報告、樣品的評審方法以及評審標準 |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二十二條 | |
22 | 將供應商資格要求、企業(yè)規(guī)模條件作為評審因素的 |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五十五條 | |
23 | 設定去掉最后報價中的最高報價和最低報價的 |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五十五條 | |
24 | 將未在采購需求中列明的技術參數(shù)、產品功能作為評分因素的 |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 第五十五條 | |
25 | 要求供應商提供所投產品的合法來源渠道證明文件指向唯一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五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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