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結算審計的原則你都知道嗎
隨著當前我國社會經濟迅速發(fā)展,推動了建筑領域的快速發(fā)展,各地區(qū)的建設項目數量也因此增加,同時對工程建設也提出非常高的要求,本文所講的工程結算審計,具有很強的專業(yè)性和綜合性,將其應用于工程結算中,能夠起到控制工程造價的作用。
一、固定綜合單價合同
(一)生產要素價格變動
在建設工程中的生產要素,主要指的是人工、材料以及機械三者產生的費用,若上述要素發(fā)生價格波動時,波動幅度高于合同中約定的風險范圍情況下,就會使得工程承包人生產成本上升或下降,對其帶來事實經濟損失影響,而這種情況屬于索賠范疇,因此在進行審計時應根據合同中規(guī)定的索賠條款進行相應的審核,對是否有相應索賠報告、批復等進行查驗,對索賠事件是否具有真實性以及對索賠進行計算是否準確進行審查,因此在結算身段期間對這類調價提出的要求,如果審計者不能基于現有資料還原當時情況,根據索賠時效這一條款可拒絕索賠。
若合同中雙方沒有針對綜合單價可能出現風險進行范圍約定,而實際工程中綜合單價出現大變動時,但這不代表雙方不能對此進行協商,從合同的角度來講,證明合同雙方在權利、義務上屬于對等地位,基于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原則,可參照工程管理,若價格波動幅度超出上下10%情況下,合同雙方需要各自承擔超出部分的50%風險補償,以此有效解決合同中對該類型的調價糾紛。
(二)工程量變動
建設工程在建設期間或結算時,合同雙方應明確合同價款,根據其中的清單工程量進行相應的復核工作,這種審核方式是基于對工程量清單中固有錯誤進行糾正進行的,依據就在于工程設計文件,不需要簽證文件對其證明,所以合同雙方不可因沒有簽證文件拒絕對固有錯誤進行修正。
(三)結算價款
所謂結算價款,就是合同價款和變更簽證價款兩者相加總和,其一合同價款,也就是進行合同簽訂時的合同基價,執(zhí)行合同期間,因其中約定的風險條件發(fā)生變化,使得綜合單價、工程量也因此發(fā)生改變,以上也就構成了合同內變更價;其二變更簽證價款是基于變更工程量而成的。通過這種方式進行價款結算,概念清晰明確,適用于工程建設期間發(fā)生的變化,同時也能方便合同雙方對此進行相應的審核和糾正。
二、固定總價合同
(一)生產要素價格變動
與上述固定單價合同存在類似之處,都是基于約定風險范圍之外產生的價格波動,工程承包方根據索賠流程執(zhí)行,在進行審計時,結合相關索賠報告和索賠批復來核準,若合同中雙方沒有針對生產要素價格波動進行風險約定,則不能根據上述固定單價合同通過協商的方式進行調整。這主要在于固定總價合同是在約定范圍內一次性明確條件,若發(fā)生波動時,承包人必須承擔工程建設期間發(fā)生的價格變動風險,這種類型的合同重點在于工程承包范圍內總價不變,因此承包范圍和承包內容沒有發(fā)生改變時不能對總價進行調整。
(二)工程量變動
其一,承包方投標與名義工程量存在偏差和漏項,無論是存在偏差還是漏項問題,在合同承包范疇內,所有漏項和工程量偏差問題都應視為承包方應考慮到的風險因素,其中投標報價中的單價、工程量主要用于確定總工程造價計算中,因此承包方在工程竣工后所提交的產品合格數量,應以合同承包范圍中實際工程量為基準,另外合同價款不得因此偏差而調整。
其二,因發(fā)包人行為導致分項工程量增加或減少,由于發(fā)包人自身行為原因使得承包范圍因此出現變化,對此應根據工程實際來調整變更簽證。對于簽證工程量,具體指的應該是變更后與名義上兩者工程量相減,而不是承包方投標工程量。除以上之外,若工程量變化就會對其中的綜合單價風險帶來一定影響,而這也是因發(fā)包人自身行為導致的,發(fā)包人要對此影響進行負責?;谝陨希谶M行合同簽訂時,合同雙方應對這部分內容約定調整方式。若沒有對此進行約定就會發(fā)生合同糾紛問題,而這部分也是固定總價合同審計中最大矛盾,嚴重情況就會中止審計工作。
其三,因發(fā)包人自身原因導致的工程中某分項工程工作內容發(fā)生變更。
(三)結算價款
從整體上來看固定總價合同,其最明顯的特征就是結算方便。若建設工程施工周期比較短、工程量少、結構簡單、技術相對成熟時,通常很少出現變化,因此結算價款是合同簽訂時約定的合同價款和變更簽證價款相加即可。關于工程量復核,也是基于存在變更的分部分項工程而言的。對于設計深度不夠,施工條件變化比較大的工程,應將結算價款的重點放在合同總價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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