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標公告更正后質疑時間如何起算?財政部答復來了!
1.問:我單位為中央預算單位,一年前開評標的項目,代理機構在開評標當天查詢資格審查沒有問題,目前查信用中國和中國政府采購網(wǎng)也沒有信用問題,中標企業(yè)在投標文件中同時出具了“參加政府采購活動前3年內在經(jīng)營活動中沒有重大違法記錄的書面說明”,證明其無重大違法記錄,沒有受到過較大數(shù)額罰款等行政處罰。前一段時間接到相關收到舉報:該企業(yè)在投標前三年前內受過上海市徐匯區(qū)市場監(jiān)管部門的11萬元的行政處罰,經(jīng)我單位查詢,這個處罰在國家企業(yè)信用信息公示系統(tǒng)上真實存在。請教:行政處罰是否是拒絕企業(yè)投標的依據(jù)?留言所述行政處罰是否是重大違法記錄?開評標時的信用審查資審如何才算全面?這個處罰事項對評標結果有效性是否有影響?該項目招標代理是否要承擔責任?中標企業(yè)是否應受到我單位處罰?
答:1.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guī)定,如供應商在參加政府采購活動前三年內存在重大違法記錄,則不符合參與政府采購活動的資格條件。
2.根據(jù)《財政部關于在政府采購活動中查詢及使用信用記錄有關問題的通知》(財庫〔2016〕125號)的規(guī)定,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通過“信用中國”網(wǎng)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國政府采購網(wǎng)(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詢相關主體信用記錄,對供應商信用記錄進行甄別,對列入失信被執(zhí)行人、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當事人名單、政府采購嚴重違法失信行為記錄名單及其他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規(guī)定條件的供應商,應當拒絕其參與政府采購活動。
3.對于供應商所受行政處罰是否屬于較大數(shù)額罰款,建議向項目采購人所屬預算級次的財政部門反映,由財政部門依法調查后予以處理。
2.問:關于供應商對采購文件的質疑有以下幾種情況,望能一一對應解答。(注:我市政府采購為電子標,招標文件隨采購公告上傳,投標截止之前隨時可以下載,公告已經(jīng)注明公告期限屆滿后獲取采購文件的,以公告期限屆滿之日為準)。情況一:2021年6月30日發(fā)布招標公告,公告期限為5個工作日,業(yè)主又于7月12日發(fā)布了更正公告,更正內容不涉及供應商質疑內容,供應商于7月13日獲取采購文件,那供應商質疑時間是6月30日+5工作日+7工作日,還是7月12日+5工作日+7工作日,亦或是7月13日+7個工作日?如供應商是于7月1日獲取采購文件,那供應商質疑的時間如何計算?情況二:公開招標政府采購項目,2021年6月30日發(fā)布招標公告,公告期限為5個工作日,如果采購單位又于7月12日發(fā)布了更正公告,更正內容涉及供應商質疑內容,供應商于7月13日獲取采購文件,那供應商提出質疑的時間是公告發(fā)布6月30日+5工作日+7工作日,還是7月12日+5工作日+7工作日,亦或是7月13日+7個工作日?如供應商是于7月1日獲取采購文件,那供應商質疑的時間如何計算?
答:1.根據(jù)《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令第94號)第十一條規(guī)定,供應商已依法獲取其可質疑的采購文件的,應當在獲取采購文件或者采購文件公告期限屆滿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對采購文件提出質疑。如采購公告已明確約定“公告期限屆滿后獲取采購文件的,以公告期限屆滿之日為準”,在公告期限屆滿之前下載的,則質疑期限以實際獲取采購文件之日起計算;在公告期限屆滿之后下載的,則質疑期限以公告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2.若采購人更正后重新發(fā)布招標文件的,供應商依法提出質疑的期限以供應商重新獲取招標文件之日起計算。
3.問:對于行政單位來說,其政府采購服務和政府購買服務的范圍是否是一致的?是不是其所有需要的服務事項都應按照政府購買服務進行?
答:對于行政單位(各級國家機關)來說,政府采購服務和政府購買服務的范圍基本是一致的,并非政府所有的服務事項都應采取政府購買服務方式進行,納入政府購買服務范圍的是屬于政府職責范圍且適宜通過市場化方式提供的服務事項。實際操作時,屬于政府購買服務范圍的服務事項是否需要實施購買服務,須遵循“預算約束”和“辦事不養(yǎng)人”原則。部門在確定要購買的服務事項時,應考慮是否有預算安排、現(xiàn)有人員資源是否充分使用等因素。納入政府購買服務目錄的服務事項沒有預算安排的不得實施購買服務,同時也要防止“一邊購買服務,一邊養(yǎng)人辦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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