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標采購中,采購人有行政處罰權嗎?
案情
某單位通過公開招標采購了一批全數字化彩色多普勒超聲波診斷儀。有人舉報稱,該項目中,供應商A與供應商B的投標文件封皮混裝,涉嫌串通投標。財政部門經審查認為,A公司的一本投標文件(副本)與B公司的投標文件(副本)封皮內容一致,兩份投標文件不存在《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七十四條規(guī)定的惡意串通情形,舉報事項缺乏事實依據。此外,財政部門在對本項目進行監(jiān)督檢查時發(fā)現,采購人對這兩家供應商進行了處罰,并發(fā)布了相關公告。財政部門認為,采購人無權對供應商作出行政處罰,且不得限制供應商參加政府采購活動,責令采購人限期改正,對已發(fā)布的公告進行清理。
分析
投標供應商“犯錯”,該由誰予以處罰?采購人是否有權進行處罰?記者就此采訪了業(yè)內專家。
“無論被舉報的違法行為是否成立,采購人都不具備行政處罰的職權,這一權力是屬于財政部門的。”政府采購法律專家蔡錕指出,本案中的采購人并非行政機關,也不是《政府采購法》授權的具有政府采購監(jiān)督管理職責的主體。因此,其不具有對政府采購違法行為進行查處并作出處罰的職權。投標供應商“犯錯”,采購人能做的,是報告同級財政部門,提供違法行為線索,最后由財政部門啟動監(jiān)督檢查及行政處罰程序。
《政府采購法》第十三條明確,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是負責政府采購監(jiān)督管理的部門,依法履行對政府采購活動的監(jiān)督管理職責。由此可見,財政部門才是政府采購違法違規(guī)行為的處罰實施主體。另外,《條例》關于監(jiān)督檢查及法律責任的章節(jié)中,也明確規(guī)定財政部門系政府采購活動的監(jiān)管主體并具有對政府采購違法違規(guī)行為的處理處罰職權。
不過,“采購人無權處罰供應商”,是指采購人根據政府采購法律法規(guī),無權對投標供應商作出行政處罰。據北京市財政局相關負責人介紹,實踐中,有些采購人擁有自身職權范圍內的處罰權,一旦供應商的違法違規(guī)行為觸及這一范圍,自然要接受采購人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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